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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生办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CC乡镇计生信息
作者:admin    来源:unknow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5-23 10:27
2009年08月25日

   核心提示:乡镇计生办服务窗口办事指南服务项目:1、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书及有关手续2、办理生育服务证3、办理符合政策再生育审批手续4、办理独生子女证一、关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规定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的,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为方便群众,县计划...

  乡镇计生办服务窗口办事指南服务项目:1、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书及有关手续

  2、办理生育服务证

  3、办理符合政策再生育审批手续

  4、办理独生子女证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的,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为方便群众,县计划生育局已依法委托乡人民政府及时为新婚夫妻发放一孩生育证明,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 (一)根据《浙江省计生信息化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九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乡镇计生信息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根据《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省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规定,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2、无违反生育政策行为;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

  (2)结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计生工作信息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经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一)再生育申请的提出

  1、合法夫妻是再生育申请的申请人。已生育过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请。

  2、夫妻申请再生育,必须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经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本人将申请审批表和所附证件送交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具计生信息报道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件。

  (二)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再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递交《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2、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不予受理的,在决定书中应依法说明理由。

  (三)再生育申请的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也是初审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和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后,审核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计生协会信息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县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计划生育局是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复审核机关。收到初审机关呈报的《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县计划生育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审核过程中的公示和调查

  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生育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

  审核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批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审核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收到下一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上一级计划生育计生工作信息报道行政机关。

  (四)再生育申请的审批

  1、县计划生育局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批准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内依法作出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应当即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该通知书和《再生育证》,并及时在电子信息网上公开。

  3、审批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规定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程序

  1、病残儿计生协会信息童父母应将病残儿童的有关病史资料连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到县计划生育局科技科领取《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书》。

  2、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和有关病史资料等。

  3、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计划生育局。

  5、县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街道计生信息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委。

  6、市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7、市计生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

  (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全家户口簿复印件;

  2、照片(病残儿童本人2寸3张,全家合照2寸2张,病残部位照片2张);

  3、病历,包括检验报告单、片等(原件);

  4、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5、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经逐级签署意见后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书》。

计生工作信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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